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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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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来了!关于省外企业燃气表出厂检定、CMA认证申请等计量检测相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省外企业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二检合一”的问题?医学检验实验室可以申请CMA认证吗,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关于“散装称量”食品标识合规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您了解吗?快来看看涉及这些问题的官方答复吧!计量资讯速递对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里涉及计量、检测相关咨询解答进行了汇总,供量友参考。

 

关于省外企业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二检合一”的问题?

 
 
问:

你好!目前,四川省正在开展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试点,本企业是省外燃气表生产企业,已取得当地“二检合一”的授权证书,是否需要按照四川省要求重新申请授权?如不需要,是否本企业生产的燃气表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即可安装使用?

答:

您好!您关于“省外企业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二检合一’的问题?”的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燃气表”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20年底42号公告中被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监管方式为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燃气表生产企业取得当地计量行政部门“二检合一”授权,其结果仅在授权区域内有效。 

 

 

回复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14

 

CMA认证申请

 
 
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医学检验实验室可以申请CMA认证吗?如可以的话,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谢谢!

答:

您于2023年8月29日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04

 

关于“散装称量”食品标识合规

 
 
问:

您好!关于“散装称量”食品标识及出厂报告合规问题需咨询。近期规划做一款散装称量的产品,公司有对应的生产许可资质及企业标准。但是产品标识上有一些疑问。看了一下市场上竞品情况:生产散装称量的真空软包装卤蛋(标签标注的是“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产品执行标准为SB/T10369,执行标准中的5.4明确了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标准中的7.3净含量负偏差也有要求,应符合JJF1070规定,其中净含量应该按照要求标注净含量(由“净含量”、数据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可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故产品执行标准与其产品标注的“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相矛盾。同时,若按照执行标准其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或三方外检需要检测净含量,那散装称量又如何检测判定净含量。综上,对该类散装称量食品标识(执行标准净含量要求与包装标识一致性)合规以及检测报告(净含量的检测判定)合法。谢谢!

答:

 

您好!您于2023年8月9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关于净含量标示”的规定,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计)应符合本标准4.1.5.4的要求。“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回复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8-09

 

生产企业取得CMA认证是否只能通过单独设立子公司来取得

 
 
问:

我公司为危化品生产单位,目前开展反应安全研究为公司内部设置机构,现提请咨询:生产企业取得CMA认证是否只能通过单独设立子公司来取得?感谢回复!

答:
您于2023年5月5日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条文解释】
1、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包括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5-17

 

 

透射式烟度计用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是否属于强检

 
 
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0月26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其中目录的一级序号第28条列出有透射式烟度计监管方式为:形式批准和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环境监测:柴油发动机排放污染物的测量。那么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透射式烟度计是否属于该目录的监管方式范围内,是否属于该强检范围及说明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透射式烟度计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望回复,谢谢!

答:

您好!您关于“透射式烟度计用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是否属于强检”的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相关内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透射式烟度计属于强制管理计量器具,应按照《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回复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4-16